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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監理合同電子版(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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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2022監理合同電子版(通用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2022監理合同電子版(通用6篇)

監理合同電子版1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爲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爲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乙方工作崗位及職責:

1、自合同約定之日起,乙方負責甲方郭店供電所宿辦樓建設工程質量監理。

2、熟悉工程條件、技術規範和設計圖紙,控制施工進度、保證質量要求。

3、嚴格執行現場監督旁站規定,按規範檢查和籤認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對不符合規定的部分要及時提出,要求承包人糾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監督承包人的各項試驗工作,包括取樣、試件製備、各種標準試驗和檢驗試驗。對任何有懷疑的試驗結果,應進行證實試驗,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項試驗記錄、報告並分類歸檔。

5、按期現場覈實和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計算表。

6、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

7、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

8、合同期間,對自己人身、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工作報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四條、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調遣。

第五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條、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籤、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3、雙方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代表(籤):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籤):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監理合同電子版2

本合同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爲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爲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爲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爲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合同:

一、本合同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檔案是本合同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爲合同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

7、其它檔案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合同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電子版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年月__________

第一部分前言

委託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

監理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

1、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項目名稱:__________

(2)工程建設地點:__________

(3)工程規模:__________

(4)開工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5)完工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6)總投資:__________

(7)設計單位:__________

(8)施工單位:__________

2.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三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4.監理工作的內容:

5、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部分合同總價款及付款方式

1本項目經雙方確定合同總價款:rmb: 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經審計最終審計合同費用如超出合同價格,則乙方承諾按此合同價格執行;如最終審計費用低於合同價格,則按審計價格執行。

2甲方按電匯或支票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均透過下列乙方指定的銀行及賬號。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若遇結算銀行及賬號變化,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引起損失由其自己承擔。

乙方帳戶名稱:__________

乙方開戶銀行:__________

乙方銀行帳號:__________

4甲方應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__________

4.1工程完工款

合同簽訂後十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的60%,計rmb: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

4.2初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初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計rmb: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

①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初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終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終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計rmb: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

①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終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由甲方委託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該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一份。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額應在本次付款金額中扣除。

③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超過1%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具體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代扣代轉。

④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5合同各方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與支付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各方分別承擔。

6發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將合同總額100%的商業發票提供給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提供相應合同額的商業發票)。如因乙方提供發票延遲而導致甲方付款延遲,甲方有權拒付款且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透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書、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六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籤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因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十九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四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二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一方要求不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六條當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八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九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一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爭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石家莊仲裁機構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權代表籤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附件:

1、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乙方法人授權委託書

3、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價格彙總表

甲方: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監理合同電子版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監理項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 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爲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爲: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爲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爲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檔案,屬於合同的補充檔案.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爲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援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字、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檔案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爲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八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檔案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 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 元限度之內.

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理合同電子版5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

監理公司:_______________

監理中心有限公司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_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更名前公司)簽訂了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本協議書前甲、乙雙方針對本工程簽訂的所有合同、補充協議書等合法有效檔案(以下統稱爲“原合同”),現甲、乙、丙、監理公司四方就解除上述合同、補充協議書等原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均自願同意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乙方和乙方的關聯方針對本工程所簽訂的涉及到甲方義務等,包括但不限於執行中甲方的擔保責任等內容,由乙方負責自行解決,並承擔因此引起的所有責任及甲方因此所受損失。

三、乙方、丙方必須按業主、監理要求無償提供完整符合工程竣工驗收要求的承包範圍內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驗收所需資料:乙方負責完善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施工工程部分的資料,丙負責完善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後施工工程部分的資料,乙方整理完善的資料由丙方負責檢查和接受,並負責承擔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監理公司對乙方、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檢查和監督,並承擔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後果。

四、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等)工程造價: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部分:按_______________工程諮詢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造價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結果下浮_______________%,作爲乙方“原合同”此期間完成工作內容的結算。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間完成部分:按_______________造價諮詢有限公司的審計結果,作爲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此期間完成工作內容的結算。

五、工程款支付:

1、乙方、丙方必須對甲方前期已支付各項工程款(含針對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給乙方冷卻塔工程前期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按其財務要求予以確認,並按要求開具正規稅務發票,否則,甲方有權不支付有關工程款項。

2、本協議第五條第1款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內容結算款的支付:_______________.該部分工程現存的質量問題,由乙方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整改。整改費用合計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由甲方從乙方結算款中扣減後代爲支付給相關單位。

3、本協議第2.1條質量整改工作完成,並透過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驗收後,支付至最終結算款95%(本款項分兩個月支付,每月支付一半);剩餘5%爲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在整體工程驗收完兩年後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結算,餘款無息返還乙方。質量保證金在乙方提供等額銀行保函後,甲方可予先行支付。

六、本協議第五條第2款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工作內容結算款的支付:

1、按甲、丙雙方新合同及聯合聲明等約定支付條款支付。

2、乙方承諾一次性返還丙方前期管理費、鋼筋、資料完善等有關費用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並由甲方從乙方工程款扣減後直接支付給丙方。

七、工程款支付時,乙方必須按甲方財務規定進行前期已支付工程款的確認並提供發票,且必須在乙方補齊前期已支付的各項工程款發票後才予支付後期各項工程款。

八、“原合同”履約保證金:在乙方按甲方財務要求確認並完成本協議約定內容後,與工程結算款一併無息返還。

九、乙方前期代付臨時場地租賃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由乙方提供相關票據後同工程結算款一併支付;乙方前期代付司法鑑定費用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按甲、乙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承擔比例(即雙方各承擔一半)同工程結算款一併支付。

十、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後,施工的_____________等工程所涉及的債權債務由_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擔,並承擔因此引起的所有責任及甲方因此所受損失。

十一、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監理合同終止協議書一式十二份,甲方五份,乙方三份,丙方三份,監理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中心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監理合同電子版6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爲漢語文字。

第三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檔案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檔案和本合同檔案。

第四條 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爲(大寫)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檔案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檔案爲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檔案。

第六條 通知與聯繫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並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爲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採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資訊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後,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並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的儲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爲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檔案資料。

3.發包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爲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爲監理方的成員並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並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儘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檔案的審覈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覈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檔案,才能成爲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係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佈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徵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 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並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檔案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1)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2)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發包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監理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爲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爲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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