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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於探望權是怎樣規定的

來源:全科學識雲 閱讀:4.26K 次

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婚姻法對於探望權是怎樣規定的

探視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規定探視權是未成人獲得父愛、母愛等婚姻家庭權利的具體體現。從法理上說,探視子女是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的一種派生權利,這種身份關係,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撫養對子女的'探視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探視權就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非有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剝奪。所以,探視權既是父母的權利,實質上,也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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