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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在校学生打工不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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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快餐店打零工,最近单位无缘无故要解雇我,请问他们要支付给我经济补偿吗?

劳动维权:在校学生打工不适用“劳动法”

答:《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劳动关系建立适用对象范围的规定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范围,因此不适用《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补偿支付的范围一般是指合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在校学生不适合《劳动法》,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按劳动法律处理双方的关系,也就无从谈起经济补偿的问题。

但要提醒你的是,你今后利用业余时间打工,最好与工作单位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或约定。如果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作关系,应当给予补偿,那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处理。这种经济补偿,不是劳动法律中“法定”给予的经济补偿,而是协议当事人“约定”的补偿,也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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