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一家臺商廠上班工作,正常離職交接後公司以我在公司服務期間內產生未經公司允許的費用爲由要求賠償和罰款,請問這是否違法? 且產生的費用無我的親筆簽名只是供應商的片面口頭說明,請問如果剋扣工資的話我能以勞動法的.哪一條款提起上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