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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錦集7篇

來源:全科學識雲 閱讀:6.19K 次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合同錦集7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工種)

1、甲方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同意聘用乙方在崗位從事工作;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潛力和表現,能夠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合同期限(試用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能夠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爲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休息2天;

2、甲方由於經營需要,可與乙方協商適當延長乙方工作時間。

四、工資待遇

1、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爲元/月。

2、甲方於每月日發給乙方上月的薪金。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自動順延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1、甲方爲乙方帶給各相關崗位的勞動工具及工作場所;

2、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然後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在乙方試用期合格後,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然後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2、乙方因工緻傷殘、死亡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3、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4、甲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狀況下將給予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遵守各崗位的操作流程及規程,保證安全工作。

4、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能夠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夠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然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減人員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長達一個月或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工的,然後應當支付該乙方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能夠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帶給勞動條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然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拒付乙方當月的工資。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乙方死亡;

九、法律職責

(一)、甲方的法律職責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如超過規定日期,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從第10個工作日起計算,拖欠的天數,甲方每一天按拖欠工資額的1%支付乙方賠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同時,對低於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1%補償員工。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1款未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

(二)、乙方的法律職責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十、其它事項

1、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或對原訂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然後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5、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聯繫人: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內容:。

(二)乙方工作內容確定爲(填“是”):()管理和專業技術類/()工人類。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點:。

(五)除臨時性工作或者短期學習培訓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或單位工作和學習培訓,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爲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元/月;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爲元/月。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透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爲:每月日(或第周)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盛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乙方患職業並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盛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並應切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四)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並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合同。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爲,乙方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八、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

乙方認爲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會反映,尋求解決。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就近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屬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盛市的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約定事項:(1)甲方要求乙方嚴格遵守甲方制訂的勞動紀律和相關管理制度。若有違反,將按甲方相關條款進行處罰,嚴重者進行開除或辭退,或者透過有關法律部門,要求反補償。

(2)當乙方工作滿半年時,甲方爲乙購買社會保險。

(3)當出現如下情況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無任何補償: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承諾事項:願意遵守甲方的一切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如有違反,願意接受甲方的處理。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後,甲方必須將其中一份交給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給乙方持有的,視爲尚未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不得以已簽訂本合同爲由對抗乙方的主張,並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勞動合同 篇3

一直以來,相對於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爲勞動者爲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現在好了,已頒佈並於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從方方面面爲勞動者着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

《勞動合同法》共分九章,除《總則》外,主要還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在此基礎上,還透過明確“特別規定”、“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以確保此法的順利施行。只要細細讀去就會發現,這部新法與已實施了8年之久的《勞動法》相比,一個極其引人關注的特點就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界定更加明確,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着“以人爲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好法。

如在第14條就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若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法律責任中(第82條)也相應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只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又如,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繼之又在第88條相應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含上述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還規定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條款。新的《勞動合同法》與《婚姻法》一樣,涉及人員相當廣泛,可以說凡有眼光的勞動者都會主動找來逐條學習研究,這樣既可做到搞好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又能很好地維護合法權益,使勞資雙方共同構建起***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 篇4

試用期總讓人有些不安全感:到底什麼時候才能轉正?公司延長試用期怎麼辦?公司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嗎?試用期期間能請假嗎?在試用期離職的話,應 該提前多長時間向公司正式提出呢?千萬不要因爲身在試用期,就如履薄冰地什麼都不敢問,什麼都不敢爭取。每一次跳槽,都意味着要開始一段新的試用期!

Q1:試用期到底應該多長:一個月?二個月?六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HR 總監:在早先前某調查中,92%的受訪者都表示自己所在企業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有6%。但具體計算試用期,還是要依據所簽訂的 勞動合同期限來設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數,“不滿”不包含本數。即,若是勞動合同期限爲一年的,試用期可約定爲二個月,但不 能超過二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還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計爲勞動合同期限。

Q2:試用期內如被公司調崗,還要重新設定試用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試用期是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上協商確定的,如果試用期已經過了,調換工作崗位,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內調整了工作崗位,之前已經消耗的試 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履行剩餘試用期即可。如果因爲調換了部門,雙方協商一致,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的話,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試用期也不用重新計 算,而是按新的.試用期長短履行剩餘的試用期。

Q3:總公司、子公司的試用期是通用的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設立一次試用期。這意味着,如果勞動者離職後,過了一段時間再次入職,哪怕做不同的工作崗位,也不能 再設立試用期。同樣,如果在法人實體上不是同一用人單位,在原單位辦理了離職手續,在新單位辦理錄用手續的,即使他們是關聯公司,新單位可以設立試用期。 但要注意,關聯公司中,必須都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屬於獨立法人,不可以利用這種方式設立試用期。

Q4: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

根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HR總監:依此規定,勞動者若是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 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捲鋪蓋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儘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不過依據《勞動合 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 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Q5:試用期內公司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HR 總監: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 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 底怎麼樣纔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着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麼企業 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爲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並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Q6:試用期內可以休假嗎?

HR 總監:假期分很多種,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等屬於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假期,試用期員工有權享受。不過法定年休假有單位安排的特點,假設試用期過 後,員工仍然有機會使用年休假的,單位有權拒絕員工在試用期內休年休假的請求。至於事假等非法定假期,單位有權利拒絕試用期內的員工請假。

Q7:員工在試用期內長病假,企業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HR 總監:試用期必須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都不作數。至於試用期內病假比較多,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要看兩個方面。一是法律 規定的試用期上限。一年的勞動合同只能設立兩個月的試用期,那就不能再延長。如果是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上限是六個月,那就看第二個方面:雙方協商一致。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試用期作爲勞動合同的條款之一,也可以變更,因此,在不突破法律上限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 篇5

本單位與 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因 原因,依據 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在本單位工作已有 年 月。

(單位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同志:

本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崗位爲 ,現因 原因,依據 ,決定於 年 月 日與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爲 年 月,如未找到新的用人單位,請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爲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爲 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後,並經考覈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爲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爲規範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勞動合同 篇7

甲 方:乙 方:

地 址:地 址: 電 話:電 話:

傳 真:傳 真:

代表人: 代表人:

郵 編:郵 編:

《 》欄目是自制的一檔大型 欄目,由 (以下簡稱甲方)承辦,現與各電視臺(以下簡稱乙方)經友好協商,就《 》欄目的播出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基本條款

1.欄目名稱:《 》(日播版)

2.欄目長度: 分鐘/期

3.播出週期: 期/周

4.合作期限: (自乙方開播之日起)

第二條:甲方責任

1. 甲方擁有《 》欄目的版權。

2. 甲方保證節目內容輿論導向正確,無政治性、政策性問題

3. 甲方負責按計劃進度製作《》欄目,按時向乙方提供節目內

容,並按電視臺播出技術標準複製。全年共向乙方提供期

《 》節目。

4.甲方按乙方播出進度提前一週向乙方供應節目,若節目出現技術

質量問題,甲方負責在一週內向乙方調換。

第三條:乙方責任

1.乙方安排《 》欄目在乙方自年

月日開始播出。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 》欄目進行剪輯,保證每期節目含的 分

鍾貼片廣告的完整播出,否則應按每期萬元成本向甲方支付節目

費用。

3.乙方在播出節目時因故順延或更改播出日期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

共同協商處理方法;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節目漏播,乙方應在與節

目播出的相同時段進行補播。

4.乙方應每週將節目的播出進度傳真給甲方。

5.乙方承擔磁帶、複製費和郵寄費用按: DVD光盤,每盤三期節目

按 元收費(平均每期 元)。

若乙方自備節目磁帶時,應承擔節目的複製費、郵遞費,並將相應

費用於播出前支付給甲方。

6.本節目所涉及的《 》欄目僅作乙方電視播出之用,未經甲方許

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給第三方。

第四條:其他約定

雙方同意在條件成熟時,在不增加乙方費用的情況下,採用更爲經濟

高效的節目傳輸方式,如衛星傳輸。

第五條: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內,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將由違約方承擔。賠償額根據甲方已經提供給乙方的節目數量計算。

第六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時,應及時通知對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處理。

第七條:合同的附件

雙方的往來函件、協議的補充均作爲本協議的附件部分,與本協議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條:合同的履行

1、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糾紛時,應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2、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文字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乙 方(公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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